昨天路过书报亭的时候偶尔买了一张9月12号的《21st century》(《21世纪英文报》)。今天在理发店等雪做头发的时候,拿出报纸来打发时间。不知不觉中,雪三个小时的烫发过程竟也不如以往那样漫长而百无聊赖了。
这一期报纸中,有三篇文章引起了我的关注。
第一篇题为《Let me help you, Sir. Er, no, I’d better not》(先生,我能帮助您吗?嗯,还是不要吧)。在这篇文章中,26岁的年轻人彭煜(音译:Peng Yu),将车祸中受伤的65岁老太太送往医院后,反被南京当地的法庭判处有罪。判处理由是:“根据常识,如果他没有撞伤老太太,那么他就不该帮助她。”
第二篇题为《More than fashion》(不仅仅是时尚)。讲的是森马刊登在腾迅网上的、最近备受批驳的广告:“我管不了全球变暖,但至少我好看。”中国矿业大学(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in Beijing )学生王道光(音译,Wang Daoguang)率先在自己的博客上批评这篇广告的误导与不负责任,使得森马在一时之间成了众矢之的,最后不得不出面道歉。
第三篇题为《Should carpooling be made legal?》(汽车共乘制度是否合法?),其中讲到杭州的朱长君(Zhu Changjun)因为私自载客并收取6元报酬而被处以20,000元罚款,他不服气并将杭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我想,如果杭州与南京的执法系统类似的话,那么“根据常识”,朱长君一定会输掉这场官司。不过,他的行为虽然不会像王道光一样收到成效,但至少能引起对汽车共乘是否合法的思考,或许未来的某一天,历史老师在讲到愚昧时期人们为了汽车共乘制度的合法性作斗争的故事时,会提起这段往事。
我没有修过法律课程,所以,除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之外,我并不熟悉法律条款,也不清楚立法是一件如何艰辛的事情。只不过,站在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我想,法律在规范公民行为的同时,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的道德取向、人类未来的福祉和人民生活的便利。并且这三个方面应该互相补充,互相协调。
先说生活便利方面,汽车共乘制度客观上会带来管理上的不便,“黑出租”宰客现象也屡见不鲜。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且不论汽车共乘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缓解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与城市交通问题,“黑出租”的出现至少是由于市场需要造成的,如果市政系统能保证出租车与公共交通系统的价格和资源都能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那么哪里还有“黑出租”的容身之处?不从自身找毛病,而是罗列“安全性、缺乏管理标准”这样一大堆子虚乌有的罪名来指责汽车共乘制度,这一点就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同时也可以说是短视的,他们之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东西。如果汽车共乘制度是更合情合理的选择,那么简单的一两项法律恐怕是禁止不了的。而这样的立法,恐怕还会增加原本就缺乏安全的 汽车共乘的危险性。与其如此,窃以为,政府还是应该把心思放在如何规范引导现有的汽车共乘制度上,而不是简单的一禁了之上。更何况,汽车共乘制度除了能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与全球变暖方面做出贡献为,还可以给城市公交与出租系统引进良性竞争,使他们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不过,恐怕也正是这种竞争,触到了某些人的痛处,所以这项原本大有希望的制度才会惨遭禁止吧。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吧,如果雷锋活在今天,恐怕也和彭煜一样,被处罚过无数次了吧。我怎么也想不明白,法院这样一个应该是庄严而公正的机构,为什么会做出这样匪夷所思的判决。凭什么根据常识,我就不能把被撞伤的老奶奶送到医院去,难道非要看着她横尸街头才算符合常识?话说回来,这种不但不知恩图报,而反咬一口的老奶奶,说句不负责任的话,也只配横尸街头。不过倒那时,又会有人站出来痛斥社会缺乏同情心,才导致受伤老奶奶惨死。不过,如果法律继续这样判决下去,恐怕横尸街头的人之会越来越多,不是因为我们怕惹祸上身,而是法律禁止我们助人为乐。几千年前孔老夫子就曾经说过,用道德治理人民,人民才会因为知道耻辱而远离不好的事情,而以法律治理人民,人民就会殚精竭虑的去钻法律的空子,导致“民免而无耻”。我并不奢望当前社会可以放弃法制而改用德治,但“八荣八耻”虽然流于空泛,也不失为德治的常识,在中央指引着德治路线的大形势下,法律却背道而驰,将中国人民乐于助人的良好传统划分到法律禁止的领域中去,不能不让人感到心寒。
说到这里,越来越觉得当前的法律是“狗拿耗子”,不该管的地方再三禁止,该管的地方如红灯区之类,光明正大却无人问津。森马的广告也是一例,不正是因为法律的缺失,这种不负责任的广告才能出现在大众眼中吗?不过话说回来,法律连缓解全球变暖的汽车共乘制度都禁止了,要指望它来约束森马,无望矣。